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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二胎產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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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錫二胎產假規定是什麼?

無錫二胎產假規定是什麼?

無錫二胎產假規定,是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也就是說孕婦產假期為98天,其中產前可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男方可享受從原來的10天增加到了15天的陪產假,其中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產假。

二、產假待遇是什麼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 30天(晚育)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對於產假的具體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產假認定情況,所認定的具體時間長短是不同的,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來履行有關產假義務的,那麼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