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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領導請病假5天怎麼說

病假 閱讀(2.29W)

一、跟領導請病假5天怎麼說

跟領導請病假5天怎麼說

勞動者請病假,應當由職工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後,需要停工治療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職工持病假條按用人單位規定程式辦理請假手續。但急診的,可以就近入院,口頭請假,事後即使補辦手續。《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檔案,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勞動部、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勞險字〔1992〕14號二、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稽核批准。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鑑定,經企業行政批准。

二、病假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勞動部《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患病六個月以內的:

(1)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三、病假期間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法律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醫療期結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而病假期間的勞動關係保護,法律則無另外的規定,一般來說,當勞動者請病假且病假短於醫療期,除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之情形,用人單位在這一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當勞動者請病假但病假已超過醫療期,用人單位方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人吃五穀雜糧肯定是會生病的,國家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不可以辭退病假期間的員工,並且還要按時發放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是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病假髮放的工資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八十。如果違法辭退,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