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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因病辭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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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因病辭職申請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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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制黨員領導幹部離職,退休後從業行為

離職、退(離)休後違規從業違紀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規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違規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行為。就其行為方式表現而言,“離職”包括黨政領導幹部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就《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主旨而言,該違紀行為中的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2008年4月10日)、《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2013年10月19日)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職務後行為的相關規定。即是指違反中央、國務院關於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黨員領導幹部職務後從業行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