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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病假單應該是什麼機構出具?

病假 閱讀(1.6W)

我們常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一個企業的規範體現在方方面面中,請病假也是需要很嚴格的流程的,比如提供病假單。長沙病假單應該是什麼機構出具?病假條又有什麼具體的規定嗎?接下來小編就為您收集了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長沙病假單應該是什麼機構出具?

長沙病假單應該是什麼機構出具?

每個公司都有公司的制度,一般情況下,公司都會要求員工請病假需要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需蓋醫院的章),也就是病假單。如果您有病例及收費單據,可以回醫院讓醫生重新幫你開一張病假單,如您不方便回醫院,那跟你們公司的相關部門溝通處理即可。

勞動者請病假,應當由職工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後,需要停工治療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職工提交假病假單是違法行為,病假單無效,用人單位可以按曠工處理。

《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檔案,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勞動部、 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勞險字〔1992〕14號

二、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稽核批准。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鑑定,經企業行政批准。

醫院開具病假單的若干規定:為加強病假建議書(病情介紹)發放的管理工作,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醫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1、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處方權的臨床醫生,才具有發放病假建議書(或病情介紹書)的職權。

2、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建議書,同時在病歷(含門診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建議書必須經醫務科加蓋公章方能有效。

3、各專科醫生(除急診值班醫生外)不得簽發非本專科的病假建議書。簽發病假建議書日期必須與診治日期相一致。凡是提前開具或日期推後2天以上者,視為無效病假建議書(或病情介紹書)

4、一般門診病人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門診特殊病人休假詳見附件。

5、一般住院病人出院後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住院特殊病人休假詳見附件。

6、住院病人出院後,對患有短期內難以康復的較嚴重的疾病者,可一次休假3-6個月,3個月內必須科主任稽核批准、簽名,3個月以上須經醫務科稽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如需陪護者,可註明需陪護天數,但一般不超過6個月。

”相關內容,病假單如果不能出具的話,和公司協商提供相應的收據診斷書也是可以的。病假條出具也是有具體的規定的,是需要具有處方權的醫生才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