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節假福利>病假>

病假診斷證明怎麼寫

病假 閱讀(2.26W)
病假診斷證明怎麼寫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關於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有關規定


醫學證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出具醫學證明是法律賦予醫療機構及其執業醫師的權利和責任。為加強醫院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管理,規範醫師執業行為,規定如下: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檔案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檔案;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的規定

1、臨床醫師要嚴格依法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必須由本院註冊的執業醫師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證明,診斷證明填寫齊全,對所出具的診斷證明負有法律責任。

2、特殊診斷證明,如涉及司法、計劃生育、傷殘等,需要持相關單位介紹信,醫師方可按規定出具診斷證明,科主任要稽核簽名。

3、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嚴禁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證明檔案,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4、不能以患者主訴、症狀、體徵、描述等非規範的醫學診斷出具診斷證明。死亡、病情介紹等禁止使用診斷證明單。

5、出具的診斷證明必須與病歷中記錄一致,住院患者到醫務科,門診患者到門診部稽核蓋章後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證明》的有關規定

1、門急診病假證明:急診病人不超過3天;日間門診病人不超過7天;門診特殊病人(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長,但一次不超過15天,且須雙醫師簽名。病假證明時間必須記錄在門(急)診病歷中。病假證明在假期時間內有效,過期不予蓋章,一般不補開病休證明。

2、住院病假證明:患者出院時根據病情需要繼續病休時,根據病情需要,註明“建議”休息,最長不超過60天,如患者有延長休息需要,可續開住院病假證明。

( 四)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管理

1、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蓋章後方可生效。專用章應安排專人管理,持章人對醫師開具的診斷和病假證明要認真稽核,嚴格把關,並做好詳細登記以備查。

2、診斷證明蓋章:住院診斷證明由醫務科,門急診病人由門診部負責稽核、登記、蓋章。住院病人診斷證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時開具,患者必須攜帶出院小結或住院病歷影印件到醫務科蓋章,門診病人需攜帶門診病歷到門診部蓋章。節假日期間患者帶上述相關證明到醫院辦公室蓋章,值班人員要認真稽核,並做好詳細登記。

3、在診療過程中,由於姓名記載錯誤,確需更改者,若僅為同音不同字或僅錯一字者,由主管醫師填寫“診斷證明”預以更正,加蓋醫務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兩個字以上者,醫務科蓋章無效,患者或家屬需到醫保辦公室諮詢解決。

4、影印件、複寫件,未註明出具醫師的均不予蓋章。

(五)責任追究
嚴禁不見患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出具人情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對不按《執業醫師法》規定要求出具證明所產生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全院通報批評、罰款300-1000元、取消處方權3-6個月等處罰,引發醫療糾紛的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醫院相關規定處理。

醫院在出具醫療診斷書時,應詳細記載患者的就診資訊以及治療後期的修養的注意事項,目的是為了能使該患者能獲得帶薪養傷。當然,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醫院出具醫療證明書那必須遵循誠信原則,不能捏造事實,給患者帶來利益,如果弄虛作假的,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骨折診斷證明書怎麼寫的相關資訊,希望可以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