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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症狀病假一個月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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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症狀病假一個月是合理的?

一、什麼症狀病假一個月是合理的?

只要有醫院開具的病假單就可以。不管具體什麼病。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根據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同以及總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病假最多3個月,超出3個月的病假,用人單位可以在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病假時間超過規定的醫療期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合同,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請病假多久會被開除?

勞動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在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具體規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對應的醫療期,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並沒有具體的症狀,只要有醫院開出的診斷就可以請病假一個月,員工患病,在法定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根據員工的工齡不同,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同,法律上規定了不同的醫療期。在這些醫療期內,只能員工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