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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分居協議的效力

同居律師解答 閱讀(1.91W)
同居期間的分居協議的效力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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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協議效力


同居期間的財產協議的是否有效的問題較為繁雜,通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主體資格具備,是在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同居期間的財產協議,就可以產生約束力,即簽訂後就必須遵守。但在訂立時要注意的一個關鍵問題是不可以以結婚為條件來確認財產的歸屬。例如:甲男和乙女在同居期間訂立了這樣一個財產協議,大致內容是如果將來兩人沒有結婚,則同居期間購置的房產歸女方所有。諸如此類附結婚條件的財產協議,法律上認為屬於無效條款,因為這違背了結婚自由的原則。也就意味著即使最終男方沒有娶女方。

同居關係雖然不同於婚姻關係,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一般是不會受理這樣的案件,但要是起訴要求對同居期間購置的房產進行分割的,則法院還是要依法受理,並且做出判決的。至於應該如何來分割房產,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樣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