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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協議關於財產分割法律效力

財產分割 閱讀(1.75W)

分居協議關於財產分割法律效力

許多夫妻會在離婚之前約定分居協議,進行分居,且在分居協議中約定財產的分割方法。但是分居協議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分居協議關於財產分割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呢?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按照分居協議的規定履行義務呢?下面,本站為您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分居協議?

分居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很多國家對什麼是分居協議的規定是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普遍都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允許夫妻雙方在律師的幫助下,就當事人婚姻財產和其他財產的劃分,婚姻債務的償還達成協議,並就夫妻間的撫養方式,撫養費的數額,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達成協議並經法院批轉,同時還要決定家庭的住址,保險範圍,養老計劃,退休計劃,納稅計劃以及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問題。分居協議在目前我國婚姻家庭法律事務中也出現的越來越多。分居協議簽訂後,男女雙方仍然是法律上承認的夫妻關係。在瞭解了什麼是分居協議後,我們為您繼續說明分居協議對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影響。

二、分居協議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

簽訂分居協議時,一般會在協議中約定,夫妻在協議生效後,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各自所有、所得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財產關係不再共有。同樣,分居期間的債務,除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所負債務之外,一律視為個人債務。而分居的期限,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一般從幾個月到幾年不等。分居協議一般於當事人雙方在協議書上簽字後生效。

一般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撫養子女可以視為與另一方的共同撫養,這在夫妻關係正常的情況下確是如此。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間,夫妻財產實際上是出於分割狀態,他們各自控制和支配著自己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財產,其財產性質與夫妻分別財產制或離婚後的財產關係相似。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認為,分居期間取得財產應視作是其個人財產,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四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懸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財產一方以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如果當事人想達到分居期間各自財產歸各自的法律後果,必須在分居協議中約定清楚。

分居協議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重大,分居期間夫妻各自對外的債權債務在實務中發生糾紛很普遍,應予注意,謹慎對待債權債務問題,一旦有疏忽,就會身陷財產糾紛,耗時耗力。因此,當事人應該向律師諮詢,保障自己的權益。

以上就是分居協議的性質和分居協議關於財產分割法律效力的相關規定。一般意義上,分居協議的性質可以比照民法上的合同,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分居協議的規定享受對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所以,在分居協議中分割財產,一定要規定清楚,避免之後的麻煩,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