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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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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相關法律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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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相關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 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由此可看,能夠訴請人民法 院解除的同居關係是指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對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的“非法同居關係”。未婚男女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同居關係,不是法律意義 上的婚姻關係,法律不予保護,也不予禁止,當事人不能訴請人民法院解除這種同居關係。但是,無論是前面所說的“非法同居關係”,還是未婚男女不受法律保護 的“同居關係”,如果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您本身有這方面需求,可以參考上述範本。同居財產分割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按照夫妻財產分割規定為標準。如果是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不參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