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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相關法律關係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2.5W)

房屋轉租相關法律關係有哪些?

在廣大大中城市,由於承租人對於相關租房資訊的瞭解較少,常常會出現翻屋轉租的現象。可是,很多人對房屋轉租相關的法律關係不太清楚。那麼,房屋轉租相關法律關係有哪些?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屋轉租相關法律關係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第224條的規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情況下,可以將租賃物出租給第三人,從而形成了出租人、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三者之間相互聯絡的法律關係:

1、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成立生效後,除合同有特別約定外,雙方權利義務與普通租賃合同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並無差異。

應注意的是,由於轉租是建立在轉租人租賃權基礎上的行為,次承租人的新租賃權以轉租人的租賃權為前提而成立,故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能受轉租人使用收益權能範圍的一定限制。例如轉租合同上所定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的期限,否則原租賃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後,次承租人繼續佔有租賃物就屬於對出租人構成無權佔有,出租人可基於所有權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所有物。因此,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應當在承租人的剩餘租賃期限內,超出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轉租期間無效。

2、出租人與承租人(轉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1)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租賃合同效力不受轉租行為影響繼續有效存在,出租人和轉租人各自繼續享有合同上的權利和承受合同上的義務。

(2)次承租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時,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224條規定的,“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應解釋為因可歸責於第三人(即次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租賃物損失時,承租人才應向出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在轉租期間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無須因此承擔賠償責任。

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在轉租法律關係中,存在兩個合同,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和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在這兩個合同中,存在兩對權利義務關係,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基於合同相對性原理,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並不發生直接的法律關係,雖然轉租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但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並不存在租賃合同法律關係,出租人僅能向租賃合同相對人,即承租人要求其違約責任。

這裡說的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不發生法律關係指的是基於合同責任的關係,在兩種情況下,出租人可以基於其對出租房屋的所有權,與次承租人發生法律關係:

第一種情況是次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破壞,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可以依照侵權請求權要求次承租人承擔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當出租人與承租人合同中止後的情形。

在原租賃合同中止後,發生兩種法律結果,第一是根據《解釋》第15條規定,轉租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原合同,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轉租合同自行中止,第二是在原合同中止後次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佔有就從有權佔有變成了無權佔有。

因此,基於這兩種法律結果,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次承租人挪房,對於逾期不挪房的次承租人,出租人也可以基於對房屋的侵權請求權要求次承租人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解釋》在第18條作出規定,“房屋租賃合同中止履行後,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學者認為,這樣的規定尚不全面,因為其忽略了承租人在次承租人逾期挪房中的作用問題。次承租人對房屋的合理佔有基礎是與承租人簽訂的轉租合同,如果因為轉租人(承租人)的過失致使轉租合同期限超過了原合同期限的話,次承租人在向出租人交付逾期挪房費用後,應該有權向承租人追償,當然,如果承租人沒有過失的話,則不承擔責任。此外,如果因為承租人的原因使轉租合同沒有得到出租人同意的話,那麼,有過錯的承租人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責任的範圍應該包括對善意次承租人騰房費用的承擔,因此,在次承租人繳納逾期費用後,可以向有過錯的承租人追償。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房屋轉租相關法律關係有哪些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房屋轉租中主要有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等三種法律關係。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諮詢本站網房屋轉租的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