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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訴訟所需材料有哪些?

婚姻登記 閱讀(2.3W)

撤銷婚姻是除離婚之外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途徑,但是相比離婚來說,撤銷婚姻的要求更為嚴格,撤銷婚姻之後的影響和離婚之後的影響是不同的,撤銷婚姻後進行下一段婚姻時仍被認為是第一段婚姻,而離婚不是。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訴訟所需材料有哪些?

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訴訟所需材料有哪些?

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訴訟所需材料有哪些?

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該手續時,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的判決書。

現實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中存在瑕疵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

對此,解釋指出,在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欠缺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內,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但對僅有程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要不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51條關於婚姻無效的三種規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結婚登記程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為無效,不僅擴大了無效婚姻的範圍,也不符合設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解釋稱,從徵求意見的情況看,多數觀點主張應當本著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則在司法解釋中增加指引性規定,以方便當事人解決紛爭。據此,經研究認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結婚登記在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行為。當事人對已經領取的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雖然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的審查範圍,但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解決或提起行政訴訟。

據此,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夫妻雙方如果想要撤銷婚姻,不應當提出民事訴訟,而應當提出刑事訴訟。在提出刑事訴訟之後,要提交能證明當事人是被脅迫結婚的證據。在申請撤銷離婚時,還要提交一份申請書以幫助法院瞭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