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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需要本人書面申請書、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能夠證明變更姓名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我國法律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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