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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同居是沒有受民法典的保護,結婚才受到民法典的約束。分手後是否需要還錢,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戀愛期間贈與的首飾、衣服、包包、金錢等,一般是屬於財產贈與,一旦贈與後,贈與人要求返還的,法院是不予支援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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