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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贈與行為,只要當事人自願贈與的,其贈與之後,贈與的物品就屬於受贈人所有。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很小,在不能證明係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而對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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