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解答>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財產優先分配法律依據是什麼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93W)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88條,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第91條,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第92條,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第93條,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式,主張優先受償權。

財產優先分配法律依據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