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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一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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