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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撫養費糾紛原告主體的規定有哪一些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閱讀(2.96W)

1、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數額的,
2、要求降低或免除子女撫養費的,以原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為原告;
3、以前的離婚判決、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未明確除撫養費之外的一些費用的承擔方式,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承擔了該項費用後,要求對方也承擔一部分的,以子女本人為原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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