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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股東利益糾紛被告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1W)

(一)原告主體:公司;股東

損害股東利益糾紛被告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當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時,可以由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以公司名義對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也可以由公司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股東派生訴訟),即當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未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由符合一定持股條件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被告主體: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禁止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原則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框架下行使權利,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責任。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進一步明確了“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是指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定義務,損害公司利益而引發的糾紛。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是指因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責任的民事糾紛。公司股東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正當行使權利,是股東的基本義務。

實踐中,存在大量濫用股東權利的情形,如股東在涉及公司為其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再比如,公司章程規定出售重大資產需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公司的控股股東無視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經法定程式,強令公司出售該資產。

禁止濫用股東權利的原則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框架下行使權利,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責任。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是指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發生的糾紛。為了防止發生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並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時,可以由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以公司名義對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也可以由公司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股東派生訴訟),即當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未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由符合一定持股條件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是我國制定的規範公司設立、經營等各方面行為的根本準則,對我國工商業的發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

實踐中,存在大量濫用股東權利的情形,如股東在涉及公司為其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再比如,公司章程規定出售重大資產需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公司的控股股東無視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經法定程式,強令公司出售該資產,此時也是為了維護我國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