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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探望權有幾天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閱讀(1.87W)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也會不一樣。離婚時未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對孩子有探視權,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一個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八週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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