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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戒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戒屬於一方對另一方地贈與行為,贈予之後僅僅為一方個人使用,應該認定為個人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物品,以及遺贈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和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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