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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8.33K)

1、期待利益必須是基於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於合同可能達成的期待。對後者,如有過錯,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期待利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2、期待利益並非基於締約時的希望,而是基於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對他而言所具有的價值,它是基於履行時的情況而不是基於締約時的情況。

3、一般說來,至少一方當事人的期待利益代表了合同對他而言而不是對第三人而言的實際的價值,因而基於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要考慮與受害人相關的所有特殊情形,確定期待利益不能以一般人的標準,必須堅持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守約方本身的實際情況,包括贏利能力、客觀條件等。

4、三種利益的劃分只是提供了分析問題的框架,有時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在某些案件中有等同或近乎等同的計算標準,如為履行作了必要的準備工作或部分履行了合同,那麼既可以單純基於期待利益,也可以基於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的結合。又如,當信賴利益是由喪失與他人締約的機會構成時,期待利益與信賴利益會彼此接近。
5、明確期待利益的舉證責任主體。並不是一有違約,就可以同時請求三種利益的賠償,或者有三種利益可供選擇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