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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時候應當按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來處理。因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側重於“專用”而非“生活用品”,珠寶的專用性是顯而易見的,因而屬於個人財產,所以離婚不進行分割了。這是對個人財產的尊重。《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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