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遺產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3.15W)

新婚姻法遺產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生老病死是每個人都無法避免的,遺產的分割時在特定行為人事後才會進行的,對於該特定主體有規定的情形,按照遺囑的規定進行分配,單若該主體來得及立遺囑的,會產生遺產糾紛,此時,相關當事人會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裁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參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你是否知道新婚姻法遺產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一、遺產分配的原則

遺產分配原則是指依法繼承人之間在分割遺產時應遵循的準則。按《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依法繼承中遺產分配應遵守以下原則:

①份額均等原則。

按《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裡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②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

③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怎樣體現權義一致?可概括三句話: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④適當照顧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按具體情況可以多分點遺產。

二、遺產分配的方式有哪些?

1、實物分配

遺產分配在不違反分配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配的方式。適用實物分配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配。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配,只能作個體的分配,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配的,應當採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配

對不宜實物分配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配,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配

對不宜分配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配

遺產不宜實物分配,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願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在分配時,需要將遺產劃分為份額均等的若干份,然後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就那些分割,此外,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對於那些有資格參與此次分割,且沒有經濟來源的人,在分割遺產時需要照顧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