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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分割做了什麼規定

財產分割 閱讀(2.11W)

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分割做了什麼規定

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分割做了什麼規定?或許這是很多人都比較關心的事情,接下來,本站小編將以兩個小案例的形式為大家介紹一下相關知識,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1、婚前個人購房,婚後按揭還款,離婚時房屋歸產權登記的個人,房屋增值有補償

案例

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積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小戶型房子。2006年底,小王與小李結婚後搬到新房居住,兩人一起承擔月供,1年後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但如今雙方鬧起離婚,小李主張房子本是婚後取得的,應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王主張房子是其婚前個人財產,現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與小李無關。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原文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律師解讀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並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於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本案中,房屋應歸小王所有,但應結合夫妻共同還貸的數額佔總購房款的比例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並根據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由小王給予小李相應補償。

2、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

小趙結婚前購買了500克黃金,小趙與小劉結婚數年後,這些黃金的價格已經漲了2倍多。黃金這些年的增值,小劉有份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原文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讀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智慧財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於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於“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後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小趙婚前買的黃金,在婚後價值增高,但增值仍屬於小趙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