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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事故責任

轉包分包糾紛 閱讀(1.28W)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禁止分包的,應當由總承包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允許分包的,應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未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事故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