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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相關規定

工程招投標糾紛 閱讀(5.78K)

關於招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相關規定,小編主要在兩方面進行解讀,一方面是解釋一下招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是什麼,另一方面則是在什麼地方放會用到招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具體如何操作。

招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相關規定

一、招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的相關規定

《國家招投標法》七部委頒發的第30號令和27號令在投標有效期方面都作了如下規定:“招標檔案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投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日起計算。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敗,但是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二、在什麼地方放會用到招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工作規範》作出這一規定,是因為《工作規範》第五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購銷合同。如果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簽訂購銷合同,或者組織召開購銷合同簽訂大會,把所有招標人和投標人集中起來簽訂購銷合同,使簽訂購銷合同所需要的時間大大縮短。

招標人雖不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評標和定標,但只要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完成合同的簽訂,就無須延長投標有效期,並承擔由此帶來的何法律責任。延長投標有效期極有可能給投標人造成損失,需要招標人給予補償。所以,招標人對是否延長投標有效期應當十分慎重。儘管不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評標和定標,如果能夠合理利用時間,趕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同投標人簽訂購銷合同,招標人不一定必須延長投標有效期。

以上就是招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的相關資料。延長投標有效期主要應用於評標和定標的時限中,控制著評標和定標完成的時間以保證合同的正常簽訂,如果投標有效期延長的話,會造成許多方面的影響,所以會對相應組織和個人進行賠償。如有其他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