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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糾紛可否約定仲裁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8.14K)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可以約定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工程糾紛可否約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