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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抵頂房合同違約並把房又賣了算是違約嗎?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2.71W)

一、工程款抵頂房合同違約並把房又賣了算是違約嗎?

工程款抵頂房合同違約並把房又賣了算是違約嗎?

1、工程款抵頂房合同違約並把房又賣了算是違約,守約的一方可以再次要求賣房的一方向自己支付違約金。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2、違約後可能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後,以房抵頂工程款協議也是無效的嗎?

1、發包人與承包人就欠付的工程款達成以房抵債協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並不影響該以房抵債協議的效力,因為該以房抵頂工程款協議為當事人對欠付的工程款進行結算的約定,性質上屬於發包人與承包人對既存債權債務關係的清理。

相較於施工合同,以房抵頂工程款的協議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故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後,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以房抵頂工程款協議並不當然無效。

2、實務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已欠工程款簽訂以房抵頂工程款(即以房抵債)協議的情形較為常見。協議簽訂後,發包人又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法定招投標程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主張對方所簽訂的以房抵債協議亦應無效。

但實際上,以房抵債協議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無效的影響,應綜合根據該協議的內容進行分析判定。從以房抵頂工程款的協議看,當事人約定的是用房屋(通常是在建房屋)抵頂已欠的工程款。

不論施工合同有效與否,發包人都負有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該以房抵頂工程款協議為當事人對欠付的工程款進行結算的約定,性質上屬於發包人與承包人對既存債權債務關係的清理。

發包人與承包人可能會簽署房抵頂工程款協議、或者是以房抵頂違約金的協議。不管簽署的是哪種協議,一旦協議簽署,那麼對於房屋的所有權人來說,在轉移房屋的所有權之前不得將房屋售賣給第三方,否則就有承擔違約責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