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施工合同糾紛>

實際施工人的認定?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3.18W)
實際施工人的認定?
律師解析: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條件有:
(1)是無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實際施工人的說法,直接稱為施工人。
(2)是違法承包人。它沒有取得相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違反了我國《建築法》、《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
(3)它與發包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但卻因實際組織了施工,與之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4)它與上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人)是非僱用關係,如果是上位承包人的組成部門或僱用、委託代理人員,則不能稱為實際施工人。
實際施工人追討工程款的方式有:
1、實際施工人應首先向合同相對方(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
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首先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係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這是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主渠道和主導方向。
2、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直接起訴。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3、為方便案件審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法律依據:【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