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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違約了怎麼處理?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8.01K)

一、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生效未履行違約瞭如何處理?

建築施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違約了怎麼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生效後,一方未履行的就會構成合同違約,未履行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合同等。

《民法典》

第577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建築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不具有經營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證書。倘若承包人無建築工程資質與他人簽訂建築工程合同的,合同無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法律禁止,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這類合同都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三)建築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建築工程合同除不宜進行招標投標的以外,必須依法依招標投標方式訂立。如因惡意串通、內定招標人、洩露標底等違反招標中標程式,而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合同無效。

(四)承包人進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若承包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建築工程轉包、分包的,其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五)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三無”建築工程合同。

所謂“三無”建設工程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的標的即建設工程,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沒有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有辦理報建手續。法律規定,建築工程必須具備三證,否則建築工程合同無效,但如果在簽訂合同後合理期限內補辦的,合同有效。

(六)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建築工程合同的其他無效情形還有:

1、採取欺詐、脅迫手段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築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建築工程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建築工程合同。

5、違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建築工程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築工程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已完成工程量檢驗合格的,發包人需支付工程款。如因一方過錯導致合同無效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若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大小,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如雙方協商賠償不成的,可委託建築工程律師到法院訴訟索償。

建築施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違約分為兩種情況,合同生效和合同無效兩種。合同生效的情況下,只要一方未履行,就判定違約,未履行合約的一方要進行相應的賠償,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過錯存在於哪一方或者過錯的大小,進行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