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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撥款違約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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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撥款違約應該怎麼處理?

施工合同撥款違約應該怎麼處理?

如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如未達成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原則上,簽訂了合同,合同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的約定,否則就是違約,要承擔經濟賠償的法律後果。對於合約的一方對合同的部分條款有異議的,雙方可以就部分合約條款的修改補充進行協商達成一致來解決爭議。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建築工程合同違約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一)承包方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1、施工準備責任。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2、物資準備責任。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裝置的採購、供應和管理。

3、及時告知責任。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佈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裝置的供應計劃。

4、工程質量責任。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5、工程保管責任。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裝置,承包方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6、工程交付責任。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竣工驗收責任。承包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8、工程保修責任。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承包方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9、防止損失擴大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承包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10、共同責任。共同承包單位、總分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方的連帶責任。《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牟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發包方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1、辦證責任。辦理正式工程和臨時設施範圍內的土地徵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執照和佔道、爆破以及臨時鐵道專用線接岔等的許可證。

2、工程定點責任。確定建築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

3、三通一平責任。開工前接通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拆遷現場內民房和障礙物(委託承包方承擔的除外)。

4、物資保證責任。按雙方協定的分工範圍和要求,供應材料和裝置。

5、經費保證責任。向經辦銀行提交撥款所需的檔案(實行貸款或自籌的工程要保證資金供應人按時辦理撥款和結算,不按合同規定時間撥付工程款,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6、技術保證責任。發包方應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份數交付給承包方。

7、施工監督責任。發包方應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簽證、解決應由發包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他事宜。

8、誤工賠償責任。發包方由於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返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發包人未按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停工、窩工的,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承包人對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無異議並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後,承包人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援。

9、驗收結算責任。發包方負責組織施工單位共同商定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逾期組織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隱蔽工程經雙方驗收認可後,承包人繼續施工而發現隱蔽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若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亦有過錯的,應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工程竣工後,合同約定的驗收期限屆滿,發包人拒絕驗收的,承包人可單方與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費用由雙方對半承擔。因發包人拒絕提供驗收資料、檔案,導致無法進行驗收的,視為發包人對工程已驗收合格。

10、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承包人掛靠其他建築企業仍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應對無效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11、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後又毀約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12、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質量承包人除對工程的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承擔責任外,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施工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建築施工專案,發包方卻違約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款,施工方可以停止施工並向對方發出催款通知,發包方確實存在困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處理,否則發包方需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賠償施工方相應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