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施工合同糾紛>

施工合同備案費收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16W)

一、施工合同備案費收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施工合同備案費收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施工合同備案收費法律依據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有關施工合同的備案事項,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二、哪個單位辦理施工合同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合同備案)發包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30日內,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發包單位應自合同變更後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同時,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9號令)第47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施工過程中,各級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還要對工程建設的質量進行全面監督。日常中施工合同備案是由建設單位辦理的,但也存在雙方一同辦理備案的情況。

發包單位應該在簽訂建築施工合同後的一個月內到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施工過程中,合同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發包單位應該在合同變更後的15日內將新的合同送到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