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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住宅工程質量保修規程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2.05W)

在日常生活中有許多工程是用來改善生活質量的,但也有些基礎工程是用來支撐日常生活的,商業住宅工程便是這樣的工程,衣食住行是每個人必不可缺少的。所欲若商業住宅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則會給業主造成人身損害,因此物業公司會制定商業住宅工程質量保修規程。

商業住宅工程質量保修規程

商業住宅工程質量保修規程

1、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商品住宅工程質量保修管理,維護商品住宅所有權人與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明確商品住宅工程質量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的工程質量保修。

1.0.3 本規程是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質量保修專項標準,商品住宅質量保修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規程的規定。

2、術語

2.0.1 商品住宅

由建設單位建設並銷售,由買受人通過合法交易方式購買的住宅。

2.0.2 建設單位

建設工程專案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也是建設專案管理的主體。

2.0.3 質量缺陷

商品住宅工程的實體、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等不符合國家相應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要求。

2.0.4 質量保修

對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無償修復。

2.0.5 質量保修範圍

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後,由建設單位無償為商品住宅所有權人修復質量缺陷的專案。

2.0.6 質量保修期限

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後,由建設單位無償為商品住宅所有權人修復質量缺陷的起止時間。

3、基本規定

3.0.1 建設單位應對所售商品住宅承擔質量保修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商品住宅買賣合同中,對工程質量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約定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0.2 商品住宅所有權發生變更時,建設單位仍應按原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對住宅的工程質量進行保修。

3.0.3 已投保建設工程質量保險的商品住宅,建設單位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要求符合本規程的規定時,由承擔保險的機構實施保修。

3.0.4 在保修期限內,建設單位應明確相應機構和人員處理解決保修問題,並將辦公時間、地點及聯絡電話告知住宅所有權人;若有變更,應及時告知住宅所有權人。

3.0.5 建設單位不能履行保修責任時,應委託相關單位履行保修責任並簽定委託協議,受託單位的資質應滿足保修服務要求,並制訂保修服務辦法。

3.0.6 保修期內,因建設單位對商品住宅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住宅所有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0.7 因使用不當、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損壞,不屬於保修範圍;住宅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自行對房屋結構、門窗、電氣、裝置、管線系統、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等進行拆改的,拆改部位不屬保修範圍。

3.0.8 建設單位和住宅所有權人對房屋的質量問題產生爭議時,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鑑定。

4、保修範圍

商品住宅工程保修範圍包括以下專案:

(1)地基與基礎工程;

(2)主體結構工程;

(3)建築保溫工程;

(4)防水工程,包括建築屋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地下室和外牆面等;

(5)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包括地面、抹灰、門窗、吊頂、輕質隔牆、飾面板(磚)等;

(6)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包括管道及配件安裝、散熱器、衛生器具等;

(7)建築電氣工程,包括電線、電纜敷設,插座、開關,防雷、接地等;

(8)智慧建築工程,包括通訊網路系統、安全防範系統、消防系統等;

(9)通風與空調工程;

(10)電梯工程;

(11)室外建築環境(包括附屬建築、道路等)及室外管線工程;

5、保修期限

5.0.1 地基基礎和建築主體結構保修期限為設計檔案確定的該建築合理使用年限。

5.0.2 建築保溫工程保修期限不低於5年。

5.0.3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外牆面和地下室的防滲漏保修期限不低於5年。

5.0.4 外立面、外簷塗料裝修保修期限不低於2年;外立面其他材料裝修保修期限不低於5年。

5.0.5 室內裝修工程保修期限不低於2年(有專門規定保修期限的分項工程不受此限)。

5.0.6 外窗與入戶門保修期限不低於5年,其中五金件保修期限不低於2年。

5.0.7 給排水系統(包括輸水裝置及附屬裝置、管道設施、末端用水及排水器具)的保修期限不低於2年;但採取隱蔽方式安裝的給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給排水管道保修期限不低於10年。

5.0.8 採暖及製冷系統(採暖及製冷冷熱源裝置及相關配套裝置、管道設施、末端散熱設施)的保修期限不低於2年;但採取隱蔽方式安裝的管線保修期限不低於10年。

5.0.9 電氣系統的保修期限不低於2年,其中採取隱蔽方式敷設的線纜保修期限不低於5年。

5.0.10 安防系統(監控、紅外線報警、門禁裝置及末端設施)的保修期限不低於2年。

5.0.11 消防系統(包括火災報警、廣播、聯動、防排煙、捲簾門、消火栓、水噴淋、噴霧、燃氣報警裝置及配套裝置、末端設施)的保修期限不低於2年。

5.0.12 智慧化系統(包括有線電視線路、衛星天線、電話線路、寬頻線路、對講、遠端抄送)的保修期限不低於2年。

5.0.13 空調系統(包括風機安裝、風管安裝、風管的絕熱和防腐)的保修期限不低於2年。

5.0.14 電梯及配套附屬設施的保修期限不低於3年。

5.0.15 室外工程(道路及交通設施、散水、管井等)保修期限不低於2年。

5.0.16 停車場系統裝置分別按照電氣、消防、智慧化等系統的保修期限進行保修。

5.0.17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自交付住宅買受人之日起計算。共用部分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6、保修要求

6.0.1 住宅保修責任人按以下程式履行保修義務:

(1)住宅保修責任人接到質量報修申請(書面或電話)後應在規定時間內派保修人員到達現場瞭解情況,如出現的問題確屬保修範圍,應按照下面所列條款要求安排保修。

(2)保修工作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應標準、規範的要求實施。共用部位保修後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保修實施單位和物業公司(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委會應參加)共同驗收並簽字確認;非共用部位由建設單位、保修實施單位和住宅所有權人共同驗收並簽字確認。

6.0.2 地基基礎出現不均勻沉降,或建築主體結構出現涉及安全的變形或開裂,在查明原因後,及時維修;如達到危險狀態,應立即採取解危措施。

6.0.3 屋面出現滲漏或積水現象時,保修責任人當日應採取有效的臨時措施;具備維修條件時進行防水屋面工程保修。

6.0.4 住宅室內牆、頂、地面等部位出現以下現象時,保修責任人應及時安排保修:

(1)室內地面、頂面或牆面出現滲漏、積水;

(2)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溼漬、室內積水。

6.0.5 建築保溫工程出現以下現象應在具備維修條件時,開始進行保修:

(1)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溼、結露、結霜或黴變;

(2)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脫落。

6.0.6 外立面、外簷裝修出現以下現象應在10日內開始進行保修:

(1)飾面磚出現裂縫、脫落及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準、規範的規定值。

(2)塗飾出現開裂、掉粉、起砂、空鼓,剝離、石灰爆裂點、脫皮、反鏽、起皮等現象。

6.0.7 內牆面抹灰、飾面磚出現裂縫、脫落、空鼓等現象應在7日內開始進行保修。

6.0.8 地面出現以下情況應在7日內開始進行保修:

(1)水泥地面出現裂紋、脫皮、麻面、起砂及空鼓面積超過20%等現象;

(2)地面磚在正常使用中出現脫落或開裂等現象;

(3)木、竹地板在正常使用中出現起拱、翹曲等現象。

6.0.9 門窗及五金件出現以下情況應在7日內開始進行保修:

(1)門窗出現雨水滲漏、密封條脫槽、破損等現象;

(2) 門窗出現開關不靈活、關閉不嚴密、倒翹等現象;

(3)門窗及五金件出現影響正常使用功能的其他情況。

6.0.10 入戶門出現影響安全使用的情況應在24小時內開始進行保修。

6.0.11 採暖及製冷系統、電氣系統(含燈具、電器開關)、衛生潔具、裝置安裝等出現影響正常使用功能的情況應在24小時內開始進行保修。

6.0.12 電梯出現開關門失靈、執行不平穩、異常聲響等現象應在24小時內進行保修;遇緊急情況,應立即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6.0.13 公共區域消防設施出現使用功能障礙或消防供水壓力不足時,應立即進行保修。

6.0.14 給排水裝置設施出現漏水等現象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並在3日內開始進行保修。

6.0.15 住宅小區內的道路出現嚴重裂縫、隆起、沉陷等現象應立即採取避險措施,並在3日內開始進行保修。

6.0.16 住宅小區內其它配套設施出現影響正常使用功能的情況應在3日內開始進行保修。

6.0.17 其他保修範圍內專案的保修要求可參照有關規定或上述條款執行。

是使商業住宅在投入市場使用之後能發揮其作用,在使業主能安家樂業的同時帶動房地產經濟的發展。在商業住宅工程質量保修規程之中,對工程涉及到的基本術語做了規定,方便不瞭解相關資訊的人也能讀懂該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