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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股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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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股權就代表著自己在年終的利潤所得,同時股權還代表著在公司所擁有的地位是如何的。合理的將股權進行分配,是有利於公司的經營和管理的。而且在我國的公司法當中,對股權有著比較明確的要求。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對股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對股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公司法對股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股權執行的特點

股權執行的啟動來自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股權的執行發生於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而民事強制執行是申請人的申請為要件的。如果沒有申請人的申請,法院是不會主動啟動民事強制執行行為的。這是因為股權的執行從實質上說,也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處理私權利的民事行為。

股權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股權執行,必須是為了履行法院判決或其他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才能強制股權所有人轉讓自己的股權;否則,不能強制股東轉讓股權。

股權執行的內容是對被執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採取強制措施。在股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權。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利,其他的司法機關不能行使這種權利。從股權所有人的意願來講,他可能不願意轉讓股權,但是為了履行判決、在人民法院的強制下不得不轉讓自己的股權。

股權轉讓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半數股東同意以後才可以。而且目前我國的公司法當中,對於公司將股權作為獎勵分配給員工,這樣的一種做法也是支援的。如果股東死亡的話,那麼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