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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發包人可以否要求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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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發包人可以否要求維修
1.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當由承包人承擔。
2.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拒絕修復、在合理期限內不能修復或者發包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承包人修復,發包人可另行委託他人修復,並可要求承包人承擔合理的修復費用。
3.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由承包人修復,並另行委託他人修復的,承包人承擔的修復費用以由其自行修復所需的合理費用為限。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承包人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