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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發包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轉包分包糾紛 閱讀(3.18W)
分包工程發包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解析:總承包人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承包人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一、分包工程是指施工企業承包某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總包施工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將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如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將總包工程中的裝置安裝工程分包給專業安裝工程公司。分包施工單位只對總包單位負責,不與建設單位發生直接經濟聯絡。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範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四)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六)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裝置、主要週轉材料費用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