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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結算爭議如何認定

工程款糾紛 閱讀(2.21W)

一、建築工程結算爭議如何認定

建築工程結算爭議如何認定

1、固定價格的認定規則

如果當事人因此發生爭議,則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就是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司法實踐中也是如此認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援。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合同當事人對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進行約定的,則應按約定的方法來認定。對此是固定價以外的部分,應當另行確定工程價款。

2、可調整價格的認定規則

據此,如果當事人對工程價款之確定不能達成一致,則直接適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來認定工程價款。對於固定價格確定工程價款以外的工程價款的認定也可以適用這種認定規則。

3、成本加酬金的認定規則

可以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一致,即當事人雙方確定了稽核結論,則該稽核結論就是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如果不予認可,則當事人一方則只能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認定工程價款,不論是仲裁或訴訟程式中認定工程價款的方法一般是通過司法鑑定來實現。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相應的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鑑定,但爭議事實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鑑定的除外。該條中的鑑定當然包括工程價款鑑定。

二、工程結算的方式

中國採用的工程結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月結算

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竣工後一次結算

建設專案或單項工程全部建築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後一次結算。

(3)分段結算

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4)目標結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將承包工程的內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介面,以業主驗收控制介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將合同中的工程內容分解成不同的驗收單元,當施工單位完成單元工程內容並經業主經驗收後,業主支付構成單元工程內容的工程價款。

在目標結算方式下,施工單位要想獲得工程價款,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介面內的工程內容,要想盡早獲得工程價款,施工單位必須充分發揮自己的組織實施能力,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進度。

(5)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實行預收備料款的工程專案,在承包合同或協議中應明確發包單位(甲方)在開工前撥付給承包單位(乙方)工程備料款的預付數額、預付時間,開工後扣還備料款的起扣點、逐次扣還的比例,以及辦理的手續和方法。

按照中國有關規定,備料款的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方不按約定預付的,承包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發包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方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建築工程工程結算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