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工程糾紛案例>

施工合同被解除後損失怎麼認定

工程糾紛案例 閱讀(2.76W)
施工合同被解除後損失怎麼認定

一、施工合同被解除後損失怎麼認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因一方違約而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賠償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勞動與建築材料已經物化到建築工程中,從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保護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發,合同解除後,承包人對於涉案工程仍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哪些情況下解除施工合同可以要求賠償

當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時,可以解除合同。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依法要求賠償:

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通過行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實踐中往往表現為發包人存在一定過錯,承包人擅自停工拒不復工的,發包人有權依法請求解除合同。

2、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經發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完成的,發包人有權因其未履行施工合同的主要義務而終止合同。

3、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絕修復的,因發包人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未實現,承包人構成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相應解除合同。

4、承包商將承包的建築工程非法分包,不僅違背了發包人的合同簽訂意願,而且很可能導致發包人對原建築施工質量的期望落空。因此,當分包或違法分包被認定無效時,發包人也可以通過解除權直接維護自身利益。

三、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後,工程價款該應該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合同被法定解除後工程價款是否應當支付,需要看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即比如說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施工合同被解除後損失怎麼認定?在閱讀了上文後,大家應該有所瞭解。合同有訂立,自然也就有解除的時候。只不過針對不同型別的合同,法律方面的要求不同,而當事人之間也可以對合同解除做出約定。若大家有什麼不瞭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點選下方按鈕諮詢相關律師。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