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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工程實際承包人的?

工程糾紛案例 閱讀(2.45W)

一、如何證明工程實際承包人的?

如何證明工程實際承包人的?

實際施工人認定需要以無效施工合同為前提,實際履行了施工合同義務是實際施工人認定的重要條件。實際履行了施工合同義務的承包人,包括轉承包人、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承包人、掛靠施工人等。

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因此,要求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有違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但其並非獨創性的、孤立的規則,而是民法典領域的代位權制度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領域的具體應用。因此在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上,必然要受到代位權制度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影響。

實際施工人雖然沒有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卻事實上以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等形式完成了工程的具體施工,雙方還進行了工程款的結算,這些人就可以認定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承建合同的真正相對方。

二、建設工程合同未備案有什麼後果?

備案不是效力性強制規定,不備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

對於經過招投標程式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在自投標人中標時就已成立。法律並未規定需經登記備案才生效。這是國家政府管理部門為了嚴格管理和監督建設工程合同而採取的行政管理方法。

設立這種備案制度,並不是中標合同必須經過行政部門審查批准才生效,而是確定以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承包人與發包人雙方之間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因此自合同中標時即成立並生效,雙方均享有合同權利,應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如發包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將工程擅自再發包給其他建築公司,屬違約行為,應依法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實際施工人是突破合同相對性原理而產生的,工程合同是否備案並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備案也不是效力性的強制規定。但是就合同標的發生糾紛時,不能按照此合同的條款解決問題。備案合同中的標的是承包人與發包人雙方之間結算工程款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