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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建築工程鑑定 閱讀(2.09W)

一、工程質量鑑定需要有哪些

工程質量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1、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鑑定。

(1)建築工程結構檢測、鑑定。

(2)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安全性、適用性、適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鑑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裝質量檢測,道路橋樑功能效能和結構安全效能檢測及維修加固鑑定。

(4)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檢測。

2、建築熱工及裝置系統檢測鑑定。

3、建築物擴建、改造鑑定。

(1)建築物整體平移、頂升、糾傾的設計與施工鑑定。

(2)建築加層、室內空間改擴、託樑換柱的設計與施工鑑定。

4、建築物結構加固鑑定。

(1)建築主體結構加固、補強設計與施工鑑定及混凝土裂縫修復鑑定。

(2)建築地基、基礎加固的設計與施工鑑定。

(3)築抗震、防災、建築結構災後搶修及修復鑑定。

5、工程造價及建築圖紙設計標準複核鑑定等。

二、工程質量司法鑑定收費標準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常見的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收費,在《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均未作出規定。此類司法鑑定收費標準,依賴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相關規定。

法院入選名冊資格控制、司法局登記註冊公告行政許可、物價局的行政價格管理,最終對司法鑑定收費的控制,造成個別司法鑑定收費逐年增高,個別司法鑑定人員地位超越法院審判權力。

三、工程質量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司法鑑定費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一般由申請鑑定方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雙方均要求鑑定的,雙方各預付一半。

同時,應注意:

1、當事人一方申請鑑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內繳納鑑定費,或接到通知後未參加鑑定程式或未對鑑定意見進行質證的,視為對鑑定請求的放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人民法院有可能以當事人另一方所提供的證據作為確定工程款的依據。在一審中放棄鑑定請求的一方不得在二審中以此為由主張一審程式違法。

2、一審期間,當事人雙方均申請鑑定,一方因未預交鑑定費,人民法院未支援其鑑定申請,而鑑定結論最終根據另一方的申請作出的。二審期間,一審時未預交鑑定費的一方仍然有權以一審時根據另一方申請作出的鑑定結論的依據明顯不足為由申請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