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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誰主張,誰承擔,也就是由請求方承擔。實踐中,做法不一,有的是鑑定費用由申請方墊付,最後判決由賠償義務人承擔;有的是法院負擔。具體的做法有:
1、初次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鑑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但原鑑定違反法定程式的,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3、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鑑定的,鑑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鑑定意見影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刑事鑑定費用由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