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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駕駛員安全責任協議是否需要籤?

工程安全事故糾紛 閱讀(2.35W)

一、校車駕駛員安全責任協議是否需要籤?

校車駕駛員安全責任協議是否需要籤?

校車駕駛員安全責任協議是需要籤的,因為這樣的話是可以明確一下校車駕駛員的一些安全方面的責任,這樣也是一種警惕。超過20%多8人的,處記12分,2000元罰款。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條例規定,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資訊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此外,條例還明確,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相對應的法律條文規定內容是什麼?

《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人數未達百分之二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其他客車違反規定載貨的或者其他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一百元罰款。第六十一條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百分之三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百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四)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五)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校車的安全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他是接送孩子的交通工具一旦發生一些問題的話,之後會導致孩子的人身安全處於危險當中,所繫蜀骨存在著一些違反交通法律規定的行為,必須要承擔相對應的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