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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駕駛證交通事故責任是全部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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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駕駛證交通事故責任是全部責任嗎?

我們知道駕駛機動車必須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不得無證駕駛機動車。但在實踐中遇到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嗎?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分析解答。

無駕駛證交通事故責任是全部責任嗎?

卡車司機王某5年前考取了汽車駕駛執照,但在前年和去年的證照年度審檢時,王某因故均未能參加年審,後其駕駛執照被登出。2001年4月的一天,王某駕車到外地拉貨時,行人劉某突然從車前橫穿公路,王某避讓不及,將劉某撞倒。交警部門對現場進行了勘驗,未發現王某有其他違章行為,之後,便以王某無證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為由,認定王某對此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王某不服,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上級交警部門維持了原事故認定結論。經法醫鑑定,劉某的傷情構成重傷,並花去各種費用3萬餘元。交警部門對事故賠償主持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調解終結後,劉某以王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此案應如何處理,審理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理由為:王某持已被登出的駕駛執照,駕駛機動車輛,應認定為無證駕駛,其在駕車過程中致人重傷,應對此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合法有效,應當予以採信。故應判決王某賠償劉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不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理由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依據是其無證駕駛,此外,王某無其他違章行為。但是,無證駕駛並不會必然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而且,王某是按正常行駛路線、正常車速行駛,該事故的形成主要是劉某突然橫穿公路所致,故劉某的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不予採信。王某無證駕駛的行為,可由交警部門依照行政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但是,由於劉某受到的傷害已構成重傷,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的規定,可判決王某對劉某的經濟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而不能判決王某承擔劉某的全部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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