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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不是駕駛人是否需要擔責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2.23W)

一、車主不是駕駛人是否需要擔責

車主不是駕駛人是否需要擔責

(一)車主與駕駛員為僱傭關係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二)駕駛員為職務行為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車主出租、分包車輛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發包、出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選擇承包人、租賃人或者發包人、出租人為被告,選擇後二者為被告的,對發包人、出租人請求以其與承包人、租賃人之間的合同關係確定承包人、租賃人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賠償權利人既起訴發包人、出租人,又起訴承包人、租賃人的,判決發包人、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對 發包人、出租人請求根據合同關係判由承包人、租賃人承擔責任的,告知另案處理。

(四)機動車掛靠登記車主

掛靠車輛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掛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掛靠人予以墊付;被掛靠人承擔墊付後,可以另案向掛靠人追償;掛靠人與被掛靠人請求區分內部責任的,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如賠償權利人主張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五)車主出借機動車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機動車執行所致,故執行支配與執行利益的歸屬是確定責任主體的一般標準。車輛管理人(包括所有人)與借用人均是車輛執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車輛管理人是間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從車輛執行中受益,車輛管理人通過出借車輛獲得經濟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對車輛執行所產生的風險負有防範義務,均應對車輛執行所帶來的現實損害承接賠償責任。首先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管理人對借用人賠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如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一)當事人有違章行為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於交通事故。

(二)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如今機動車車主與駕駛人分離的情況是很常見的,一般都是車主將機動車借給別人了,而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話,由於車主不是駕駛人,原則上是不用承擔責任的。但要是車主存在過錯的話,則就要對事故承擔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