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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程質保金比例

保證金糾紛 閱讀(2.32W)
裝修工程質保金比例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一)缺陷責任期的確定,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二)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專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三)質量保證金的返還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