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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哺乳期離婚 | 孩子判給誰?

子女撫養 閱讀(2.79W)

夫妻哺乳期離婚,孩子判給誰?

現實中,有些夫妻的矛盾可能已經到了無法調解的地步,因此即使是孩子尚在哺乳期內,他們也會毅然決然的選擇離婚。那麼夫妻哺乳期離婚的孩子判給誰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解答。

一、夫妻哺乳期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處理

夫妻在孩子哺乳期內離婚的話,那麼也是需要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作出安排的。首先,法律上允許離婚夫妻先行協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要是無法協商一致的話,那麼再由法院對孩子撫養權進行判決。

二、夫妻哺乳期離婚,孩子判給誰?

在夫妻離婚時無法就孩子撫養權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只能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來對孩子的撫養權作出安排。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此時由於孩子尚處於哺乳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的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但實踐中是存在例外情況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由此可見,對於處於哺乳期的孩子來講,如果父母離婚的話,原則上其撫養權是歸母親一方的,當然要是母親具有不利於撫養的情況,那麼還是有可能會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父親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