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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前妻再婚撫養費可以少給嗎?

子女撫養 閱讀(4.6K)

離婚後前妻再婚撫養費可以少給嗎?

夫妻離婚以後,法院會確定雙方的撫養權歸屬。但是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仍然要履行相應的撫養義務。也就是根據國家制定的撫養費標準,支付給另一方孩子的撫養費。這是離婚以後的情況,當然我們的社會中也包括這樣的問題,那就是夫妻離婚以後再婚的情況。那麼,離婚後前妻再婚撫養費可以少給嗎?

一、離婚後前妻再婚撫養費可以少給嗎?

不可以。 一般情況下再婚並不影響撫養費的支付標準。除非給付數額明顯過高,影響了支付方的生活水平,或者支付方經濟收入發生較大變化。

1、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確定。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專案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③ 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2、法院根據什麼標準確定撫養費?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一)、子女的實際需要。

(二)、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三)、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撫養費的承擔方式?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國家制定撫養費標準是為了孩子能夠有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一般夫妻離婚以後,法院會確定撫養權的歸屬,並且會要求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要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也就是要支付給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孩子的撫養費。直到孩子長大成人。對於,離婚後前妻再婚撫養費,依然是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