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解答>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夫妻離婚後,離婚協議約定的孩子的撫養費,可以減少嗎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閱讀(2.62W)

父母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這個協議是父母雙方在離婚時簽訂的,理論上是父母雙方之間達成的協議,且在父母辦理離婚登記時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協議必須遵守的原則,通常是不應該變更的。但是,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一)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二)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一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夫妻離婚後,離婚協議約定的孩子的撫養費,可以減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