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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要撫養費的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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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要撫養費的辦法是什麼?

一、婚姻存續期間要撫養費的辦法是什麼?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主張不支付撫養費的父母支付撫養費。但不是以夫妻一方名義直接起訴對方支付撫養費,應該以“孩子”作為原告,撫養孩子的夫妻一方作為法定代理人來主張權利。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不管是婚內還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父母的撫養義務是不變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該撫養義務,未成年人子女有權利向其主張撫養費。同時在子女撫養費數額的具體確定上,還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應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的正常需求,並需要綜合考慮父母的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和社會地位等因素,最終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

二、撫養費變更的情況有哪些?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綜上所述,夫妻在婚姻存續期內,對孩子有撫養義務,如果一方逃避責任,拒絕撫養孩子。另一方可以起訴索要撫養費,這是有效辦法之一。當然,因為在這個階段雙方並未離婚,起訴的時候原告是孩子,父母一方可以充當代理人蔘與訴訟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