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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分割財產收條怎麼寫 | 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財產分割 閱讀(2.02W)

婚姻存續期間分割財產收條怎麼寫,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一、婚姻存續期間分割財產收條怎麼寫,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婚姻存續期間分割財產收條的書寫需要包含的內容有:進行協議的雙方的詳細基本資訊;對於財產分割的詳細內容;首條的金額;出現違約情況的處理方式;雙方自願簽署,協定日期等內容。建議大家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這樣會對於首條的內容的合法性更加有保障。

二、財產分割的概念是什麼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家庭共同財產婚姻法中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條款基本在這,不理解的可以詢問。

如果雙方決定離婚,但是在婚姻還續存的期間簽訂分割財產的首條的,格式沒有明確的要求,但是隻要保證內容全面、準確即可,保險起見建議到公證處進行公證。